全国钢结构工程优秀建造师评选条件和管理办法
摘要:为了提高我国钢结构工程项目管理水平,鼓励钢结构企业建造师高质量、高水平、高效益地搞好钢结构工程建设,进一步落实项目经理责任制,弘扬和宣传广大建设者的先进事迹,实现项目经济效益、人才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,以及保证优秀建造师评选工作有序、公开、公正的开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国钢结构工程项目管理水平,鼓励钢结构企业建造师高质量、高水平、高效益地搞好钢结构工程建设,进一步落实项目经理责任制,弘扬和宣传广大建设者的先进事迹,实现项目经济效益、人才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,以及保证优秀建造师评选工作有序、公开、公正的开展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《全国钢结构工程优秀建造师》为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奖。设《全国钢结构工程优秀建造师》评审委员会,其成员由钢结构专家委员会专家组成,设主任一名、副主任二名、委员若干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。
第三条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金属结构协会,有关行业和钢结构企业(会员单位),根据《全国钢结构工程优秀建造师)》评选条件和管理办法的要求,积极做好本地区、本行业、本单位优秀建造师的申报工作。
第四条 优秀建造师所属单位应是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会员单位。《全国钢结构工程优秀建造师》每年评选一次,名额总数为60-70名,并按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进行名额分配。
第五条 评选工作坚持科学、公正、公开、公平的原则,评选结果和事迹将在有关媒体、网站上公布和宣传。
第二章 申报条件
第六条 申报《全国钢结构工程优秀建造师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基本路线,遵纪守法,诚实守信,爱岗敬业,无私奉献;敢于创新,开拓进取,认真履行并完成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应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各项条款,在工程项目管理实践中取得优异成绩。
(二)严格质量管理,近三年内(含三年)至少获得一项省部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。
(三)坚持文明施工,重视安全生产,严格现场管理,注重环境保护,在所承担的项目中无四级及以上重大事故。
(四)近三年内(含三年)所完成的钢结构工程项目质量合格率达100%。
(五)在项目施工中,严格遵守国家、行业、地方有关规范、标准,积极推广“四新”(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产品、新材料)和“三节一环保”(节能、节材、节水和环保技术)的应用。
(六)严格执行“四控”(质量、安全、工期、成本控制),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。
(七)近三年来参加过全国、本地区建造师的继续教育,学习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》,并取得培训证书。
(八)在全国钢结构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理实行过程中无不良记录。
第三章 申报程序
第七条 申报优秀建造师须填写《全国钢结构工程优秀项建造师》申报表一式二份,连同其它申报材料一并报企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有关协会,未成立行业协会的地区可直接报。
第八条 各部门(行业)、地方有关协会依据申报条件,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,并填写具体审查意见以推荐函的形式,报《全国钢结构工程优秀建造师》评审委员会办公室。
第四章 评审组织和程序
第九条 《全国钢结构工程优秀建造师》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各部门(行业)、地方协会的推荐资料进行初审,并向评审委员会写出报告。
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初审的材料进行审定。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定结果,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颁发《全国钢结构工程优秀建造师》证书和奖牌。
第五章 表彰奖励、处罚
第十一条 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授予年度《全国钢结构工程优秀项建造师》称号。
第十二条 对获奖者将在协会杂志、建设报及有关媒体上公布表彰。
第十三条 获得《全国钢结构工程优秀建造师》称号后,可在施工现场展示所获得的称号。
第十四条 获得《全国钢结构工程优秀建造师》称号后如发生重大安全、质量事故或其它违规问题,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取消其荣誉称号。
第十五条 在申报、推荐工作中如发现有欺骗、隐瞒事实行为,一经查实,视情况取消其申报、推荐资格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。